廣東平遠縣公開征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指引
日前,廣東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公開征求《平遠縣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管理指引提出,加強風貌管控,分布式光伏項目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編制的《“光伏+建筑”項目建設指引》和《太陽能光伏一體化建筑構造》圖集要求,且設計方案須報屬地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符合風貌管控要求后實施。結合平遠實際對以下三種類型房屋建設光伏作以下要求:
1.屋頂為坡屋面結構的建筑物,由于坡屋面屋頂承重能力差,單側加建光伏后影響房屋安全性,且光伏建設與原民居風貌難以協調,原則上不建議安裝光伏。確需建設光伏,光伏組件需與瓦面平行順坡安裝,光伏組件不得超過該屋面的最高點和邊沿,光伏組件方陣表面與坡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過0.3米。
2.平屋面屋頂建有樓梯間的房屋,樓梯間上方屋頂應采取平鋪方式鋪設光伏,光伏鋪設高度不應超過0.3米。如需借助安裝光伏解決原房屋天面漏水問題,樓梯間(樓梯間高度不超2.7米的)上方屋頂光伏組件可與平臺屋面光伏組件相連,最高點與平臺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超過3米的按加層建設管理,由業主按加層建設報批程序向相關部門遞交報批材料并獲準后實施。
3.層半式建筑的次高層平屋面,可采取平鋪或多排列陣方式鋪設光伏,光伏組件至高點與次高層平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至高層平屋面可采取平鋪或多排列陣方式鋪設光伏,光伏組件至高點與至高層平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1米;次高層屋頂光伏組件最高點與平臺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超過3米的按加層建設管理,由業主按加層建設報批程序向相關部門遞交報批材料并獲準后實施。
支持具有開發條件的園區外各類工商企業利用已批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規劃加建分布式光伏。
1.園區外各類工商企業利用已批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遵循“產業為本,配套光伏”的原則,根據已批建設用地性質、出讓條件、規劃要求、使用年限等,依法依規依程序先行向相關部門申報產業發展項目,具備條件后同步規劃設計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廠房和光伏需一體化設計,并報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2.利用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建設光伏的,應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進行整體規劃設計,建設方案經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鎮、村擬利用農村村內道路及其他集體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光伏廊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將建設方案(含收益分配方案、光伏設計方案及效果圖、項目投資情況等)報屬地鎮政府,經鎮政府同意后牽頭組織縣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和水務、交通等部門對項目進行集中預審,通過預審的報縣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利用設施農用地既有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或實施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附屬設施農用地應按指定用途安全搭建構建物基礎上搭建光伏或實施指定用途的建筑光伏一體化建設(農業大棚或構筑物高度不得低于2.5米)。種植設施農用地地類為耕地、林地等不符合國家地類政策要求的不得搭建光伏,光伏項目投資業主應綜合考慮設施農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審慎投資建設。項目開工前經屬地鎮政府審核通過后,由縣自然資源局出具上圖入庫證明(說明設施農用地的用途、面積和使用年限),并出具支持性意見,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出具項目農光結合可行性意見。
高速公路、國省道、國家3A及以上景區旅游道路沿線和典型鎮村主干道視線范圍內不得零散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確需依托合法建(構)筑物連片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應由屬地鎮將連片規模開發規劃設計建設方案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實施,進行連片統一設計、統一建設,整體推進。
原文如下:
平遠縣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促進分布式光伏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粵發改規〔2022〕1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4〕92號)、《關于印發梅州市2024—2030年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4〕78號)、《關于印發梅州市推動“分布式光伏+農房風貌提升”示范項目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發改〔2024〕27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適用范圍:(一)利用合法、安全的既有建(構)筑物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二)利用園區外具有開發條件的各類工商企業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發電系統;(三)利用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加裝光伏發電系統;(四)在符合國家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農村村內道路及其他集體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五)鼓勵支持新建廠房、公共機構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以下范圍嚴禁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屋頂(含既有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已批建設用地未按程序依法依規辦理規劃許可等報建手續在空地上新建建(構)筑物);(二)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地面(含坑塘水面);(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客家特色民居風貌管控區等特定區域的建筑物,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嚴禁建設光伏的其他場所;(四)主體已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以及自建房排查整治鑒定等級為D級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C級房屋;(五)納入縣級各類客家特色民居改造提升獎補范疇并已驗收的房屋,暫不鋪設屋頂光伏;(六)在明文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光伏建筑物。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實行備案管理,屬于非行政許可事項,不具備行政許可效力。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分為戶用光伏和工商業光伏。戶用光伏是指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光伏項目,由居民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到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登記,所需提交材料可自行向屬地鎮供電部門咨詢,供電部門統一每月向縣發展改革局進行備案。工商業光伏是除戶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發電項目業主(工商業用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縣發展改革局提交備案申請。備案需按要求填寫項目基本信息并附上傳相關資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備案承諾書(見附件3)、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見附件4)、廠房權屬證明或土地產權證明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需提供與產權單位、電力用戶簽訂的雙方或三方能源服務管理合同;采用租賃模式的,需提供與產權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
第三章 建設條件
第六條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及時向電網提交并網意見書,提出并網申請,未取得完善手續和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分布式光伏項目依托的建(構)筑物應具有合法性。對確屬歷史原因無法辦理產權證明的房屋建筑,需由屬地鎮村出具《房屋(廠房)歸屬證明》(見附件2)。
第八條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相關參建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建設施工單位應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證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施工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項目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第九條加強風貌管控,分布式光伏項目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編制的《“光伏+建筑”項目建設指引》和《太陽能光伏一體化建筑構造》圖集要求,且設計方案須報屬地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符合風貌管控要求后實施。結合平遠實際對以下三種類型房屋建設光伏作以下要求:
1.屋頂為坡屋面結構的建筑物,由于坡屋面屋頂承重能力差,單側加建光伏后影響房屋安全性,且光伏建設與原民居風貌難以協調,原則上不建議安裝光伏。確需建設光伏,光伏組件需與瓦面平行順坡安裝,光伏組件不得超過該屋面的最高點和邊沿,光伏組件方陣表面與坡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過0.3米。
2.平屋面屋頂建有樓梯間的房屋,樓梯間上方屋頂應采取平鋪方式鋪設光伏,光伏鋪設高度不應超過0.3米。如需借助安裝光伏解決原房屋天面漏水問題,樓梯間(樓梯間高度不超2.7米的)上方屋頂光伏組件可與平臺屋面光伏組件相連,最高點與平臺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超過3米的按加層建設管理,由業主按加層建設報批程序向相關部門遞交報批材料并獲準后實施。
3.層半式建筑的次高層平屋面,可采取平鋪或多排列陣方式鋪設光伏,光伏組件至高點與次高層平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至高層平屋面可采取平鋪或多排列陣方式鋪設光伏,光伏組件至高點與至高層平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1米;次高層屋頂光伏組件最高點與平臺屋面垂直距離不得超過3米。超過3米的按加層建設管理,由業主按加層建設報批程序向相關部門遞交報批材料并獲準后實施。
第十條支持具有開發條件的園區外各類工商企業利用已批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規劃加建分布式光伏。
1.園區外各類工商企業利用已批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遵循“產業為本,配套光伏”的原則,根據已批建設用地性質、出讓條件、規劃要求、使用年限等,依法依規依程序先行向相關部門申報產業發展項目,具備條件后同步規劃設計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廠房和光伏需一體化設計,并報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2.利用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建設光伏的,應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進行整體規劃設計,建設方案經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鎮、村擬利用農村村內道路及其他集體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光伏廊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將建設方案(含收益分配方案、光伏設計方案及效果圖、項目投資情況等)報屬地鎮政府,經鎮政府同意后牽頭組織縣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和水務、交通等部門對項目進行集中預審,通過預審的報縣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利用設施農用地既有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或實施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附屬設施農用地應按指定用途安全搭建構建物基礎上搭建光伏或實施指定用途的建筑光伏一體化建設(農業大棚或構筑物高度不得低于2.5米)。種植設施農用地地類為耕地、林地等不符合國家地類政策要求的不得搭建光伏,光伏項目投資業主應綜合考慮設施農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審慎投資建設。項目開工前經屬地鎮政府審核通過后,由縣自然資源局出具上圖入庫證明(說明設施農用地的用途、面積和使用年限),并出具支持性意見,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出具項目農光結合可行性意見。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國省道、國家3A及以上景區旅游道路沿線和典型鎮村主干道視線范圍內不得零散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確需依托合法建(構)筑物連片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應由屬地鎮將連片規模開發規劃設計建設方案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實施,進行連片統一設計、統一建設,整體推進。
第四章 驗收和并網要求
第十四條分布式光伏項目完成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后到供電部門報裝。
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由業主直接到當地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登記,如實填寫《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戶用)(詳見附件5),提交相關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業主填報的《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一式三份)由屬地供電部門備存。
項目報裝需提交如下材料:
(1)經屬地鎮政府審查符合風貌管控要求的屋頂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
(2)供電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包括:業主身份證明資料及復印件、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及復印件、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等。
第十五條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發電項目業主取得備案后到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項目報裝。報裝時,投資業主如實填寫《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工商業)(詳見附件6),提交相關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投資業主提供的《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工商業)(一式三份)由屬地供電部門備存。
項目報裝需提交如下材料:
(1)經屬地鎮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符合風貌管控要求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
(2)本《指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相對應的縣、鎮兩級政府或部門的審查意見;
(3)供電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項目備案證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等,以及項目業主與建筑物所有者簽訂的租用合同)及復印件、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等。
第十六條 已獲取合法手續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安裝竣工后,由項目業主向屬地鎮政府(工業園區項目業主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屬地鎮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聯合供電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驗收通過的,供電部門按程序辦理電網接入。
驗收時,各類分布式光伏項目應提供如下材料:
1.戶用光伏: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已通過鎮政府審查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2.工商業光伏:
(1)光伏投資企業租賃居民屋頂建設光伏的: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已通過鎮政府審查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房屋租賃合同;企業營業執照;《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2)企業利用自有既有廠房屋頂建設光伏的: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不動產權證書等);已通過屬地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企業營業執照;《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3)光伏投資企業租賃既有廠房屋頂建設光伏的:租賃廠房的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建筑物的不動產權證書等);已通過屬地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廠房租賃合同;雙方企業營業執照;《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4)園區外各類工商企業利用已批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光伏的:產業發展項目建筑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參照上述(2)、(3)款驗收。
(5)既有公共機構、設施已批建設用地范圍內地面建設光伏的:經縣政府同意的光伏建設方案;《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6)光伏投資企業利用農村村內道路及集體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光伏廊道的: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和水務、交通等部門支持性文件;已通過鎮政府審查的光伏建設方案;經縣政府同意建設光伏的證明材料;《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7)光伏投資企業租賃設施農用地既有建(構)筑物屋頂建設光伏的:設施農用地批復文件;鎮政府、自然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文件;已通過屬地鎮政府審查的光伏建設設計方案(含效果圖);租賃合同;雙方企業營業執照;《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8)高速公路、國省道、國家3A及以上景區旅游道路沿線和典型鎮村主干道視線范圍內依托合法建(構)筑物連片建設光伏的:已通過縣政府同意的光伏建設方案;《平遠縣分布式光伏項目報裝和驗收登記表》。
驗收不合格的,由鎮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供電部門分別提出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責令項目業主進行整改。整改并經驗收合格后,供電部門方可按程序辦理電網接入。對無法通過整改驗收的,供電部門不得并網,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項目業主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不具備報裝條件的,供電部門一律不得同意報裝。未經報裝和驗收程序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供電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電網接入。
第五章 安全監管和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主體責任。項目在工程建設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指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為原則落實主體責任。
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供電部門配合做好項目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項目并網驗收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職責分工
屬地職能部門要嚴厲打擊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和水務、供電、交通和屬地鎮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各鎮(高新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備案,同時將備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各相關部門及各鎮,并建立分布式光伏項目臺賬。不定期牽頭組織對分布式光伏項目依法依規建設和各鎮(高新區管委會)、各職能部門在分布式光伏建設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督查,督查情況在全縣范圍內通報。聯合供電部門做好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分析和預警,預警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根據各鎮人民政府、縣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結果,將違法違規光伏建設項目函告平遠供電局予以解列或不予并網。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和協助項目屬地鎮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做好項目用地地類性質核查、用地審批工作。會同屬地鎮政府、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設施農用地上既有建(構)筑物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予以審查并出具意見。對新建建筑提出同步配套建設光伏項目的規劃意見。對利用已有建筑加層建設光伏的,應按加層建筑管理進行規劃審查。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城區(高新區管委會)分布式光伏項目亂搭亂建行為、違章建設項目(未按管理指引進行建設的)進行查處。對違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規的光伏建設參建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城區(高新區管委會)分布式光伏項目風貌管控工作。對利用已有建筑物加層建設光伏的,應制定管理規定并嚴格管控。將全縣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劃定情況向全縣各鎮人民政府通報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劃定客家特色民居風貌管控區,及時將劃定的管控區范圍向全縣各鎮人民政府進行通報并加強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做好項目涉及農村道路建設光伏廊道進行交通安全技術審查等相關工作。
縣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鄉村分布式光伏項目風貌管控工作。對利用設施農用地既有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或實施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進行指導審查和監管。對涉水堤路行洪安全進行審查。負責指導和協助做好利用農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等光伏廊道建設方案審查相關工作。會同屬地鎮政府、自然資源對利用設施農用地既有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屋頂建設光伏項目或實施農業大棚或構筑物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予以審查并出具意見。
縣委宣傳部(文廣旅體局):將全縣列入文物保護的單位向全縣各鎮人民政府進行通報并加強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縣林業局:將全縣風景名勝區范圍向全縣各鎮人民政府進行通報并加強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對設施農用地是否涉及林地進行審核把關,并提出意見。
平遠供電局:負責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分析,按要求公布分布式光伏開發紅、黃、綠色區域進行預警。負責根據電網承載能力和并網接入要求對報裝項目出具初步接入意見。負責并網接入驗收和結算服務工作。配合屬地鎮(高新區管委會)或縣直相關部門對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已并網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配合政府行政執法停電工作指引》,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解列,由相關主管部門督促相關企業配合整改,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再行并網。負責電網升級改造、超前布局電網建設,解決區域電網消納不足問題。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設計方案(效果圖)進行審查和組織項目驗收,并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加大巡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設計方案;負責對項目用地(建筑物)合法性進行審查;會同供電部門對分布式光伏項目進行驗收;負責做好分布式光伏項目日常監管;負責對屬地分布式光伏項目亂搭亂建行為、違章建設項目(未按管理指引進行建設的)進行查處。組織開展對全鎮分布式光伏資源進行摸查,原則上以鎮域為單位推進整鎮整村開發,科學編制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在設定基本條件和保障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及行業內領先企業投資建設,整合資源和力量進行統一規劃和設計,推進屬地分布式光伏項目有序建設。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 平遠縣農業農村局 平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平遠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平遠縣自然資源局 平遠供電局關于印發<平遠縣屋頂分布式光伏管理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平發改〔2023〕 17號)同時廢止。如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