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適時明確分布式自用比例 全額上網按集中式備案!
4月11日,江蘇發改委公開征求《關于貫徹落實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一)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暫不作要求,適時明確具體比例。
(二)確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需求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需要全額上網的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容量或電壓等級超出《辦法》規定的非自然人戶用光伏、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自由選擇三類上網模式,電網企業按分布式光伏接網標準做好接網消納工作。符合《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相關要求的各類分布式光伏可變更一次上網模式,或變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省電力公司制定服務指南,明確變更流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蘇能源監管辦。
(三)利用設施農用地建筑物及構筑物屋頂建設、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可按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備案。利用村集體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質的辦公用房等建設的,可按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備案。利用高速公路邊坡、園區道路、農村道路和村莊內部道路建設的,在遵循《辦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基礎上,可按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
(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第(二)條、第(三)條中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應具備調節能力、承擔調節義務,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后續將根據電力市場進程、按市場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
(五)對于2025年1月23日《辦法》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且于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發布之日后變更備案證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原政策執行;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且有上網模式變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執行的變更申請,電網企業應做好配套接網改造工作,并原則上在1年內完成變更并網。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尚未并網的以自然人名義備案的非自然人戶用光伏項目,項目投資主體可合并備案變更為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在5月1日前并網的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