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業自發自用≥50% 比例未達到要求時限發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將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根據實施細則,山西省的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其中: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需要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工商業光伏,自發自用電量占年發電量的比例應在50%以上,鼓勵通過儲能等方式優化涉網安全與電網友好性。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未達到要求時,調度機構可提前對項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達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需加裝防逆流裝置。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通過自建、共建、購買服務等方式靈活配置新型儲能,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行政村(社區)為單元,優先采用“集中匯流、升壓并網”方式接入電網。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開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前主動向電網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不得私自向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范圍之外的其他用電主體進行轉供電。。
全文見下:
山西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晉能源規〔2025〕2 號
各市能源局,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地方電力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按照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
2025 年 6 月 24 日
(此件主動公開)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清潔能源消納,保障光伏發電項目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
第三條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公路沿線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條款中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需要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六條各地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相關條件。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省能源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負責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國家政策執行、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市場交易、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政策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八條省能源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統籌考慮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需要,做好規劃銜接,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建筑、交通、工業等領域實現多場景融合開發應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與運行的全過程監測,規范開發建設秩序,優化發展環境,根據發展新形勢及時健全完善行業政策、標準規范等。
第九條市能源局應當在省能源局指導下,做好本區域新能源發展與省級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負責相關政策的研究和解讀,統籌平衡集中式光伏電站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需求;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科學引導合理布局,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電網配套改造升級。
第十條 縣(區)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指導電網企業、項目業主、投資主體、設備廠商等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相關業務,協調解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應當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許權經營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當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嚴禁在項目所依托房屋庭院產權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租用屋頂的名義使用業主自然人身份證等證件辦理光伏貸款,杜絕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擾亂光伏行業健康發展的行為出現。
第十一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政策要求,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多措并舉提升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分區分層確定電網承載力等級,逐站、逐線、逐臺區測算可接入容量,形成精確至臺區的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按月向同級備案機關和能源主管部門推送當月實際接入量、下一個月可接入容量及電網升級改造情況等信息,按月在門戶網站、營業場所、網上國網App(網上地電App)等渠道對外公布經營區域內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主動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監督指導,定期報送當月并網明細及下月承載力報告;根據承載力評估結果及分布式光伏發展需要,及時開展電網升級改造,保障分布式光伏項目有序接網消納。
第十二條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服從分布式光伏開發整體布局,優先在有可開放容量的區域內有序開發建設,自覺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并主動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項目建設所在場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分布式光伏項目設備廠商應按標準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對設備質量負責,確保設備質量可追溯,設備性能應符合國家檢測標準以及該設備的出廠標準,所提供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手續。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做好相應的資金管理工作,妥善制定分布式光伏項目、配套儲能項目的投資運營計劃,保證項目建設資金鏈,確保不因資金問題影響項目。
第十四條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履行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共同推動分布式光伏安全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由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備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投資主體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嚴格按照《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線平臺告知是否符合備案要求。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不得以備案、認證、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備案機關應參照電網企業推送的可接入容量,并按照備案順序及時核減對應容量,直至不足最后一個項目備案容量為止。根據電網企業上報的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對無法滿足分布式光伏消納的紅色區域,備案機關應及時暫停備案,待紅色區域消納能力提升,紅色區域消除后再恢復備案,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備案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自有住宅權屬證明、擬建項目自投資說明等。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并在山西政務服務平臺上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人身份證、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
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本細則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但投資主體應當主動向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告知相關信息,明確承擔項目運行維護的主體及相應法律責任。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仍應當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備案,并可按第五條有關要求靈活選擇上網模式。
第十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投資主體對提交備案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要對提交的光伏項目建設地址、房產性質、并網規模等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已經備案的項目由所屬電網企業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和能源主管部門給予撤銷備案,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第十八條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對于“光儲充”等一體化項目,可試行光伏、儲能、充電站合并備案。對同一投資主體依托同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清潔能源開發項目,相關項目核準(備案)主管機關可以依法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自然人戶用光伏也可以由電網企業合并辦理備案。其余情況暫不支持合并備案。
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分別備案并新增發電戶,但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九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具體調整方式一事一議,由省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會商后復函確定。
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視需要組織核查,及時清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分布式光伏開發項目備案后應盡快建成并網,并網答復意見有效期為一年。對于超出并網答復意見有效期仍無實質推進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為其辦理并網,由電網企業配合所在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及時予以清理,釋放電網接入空間。
第二十條省能源局組織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工作有關要求,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逾期未完成建檔的,電網企業應暫停項目的結算工作。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按月推送相關信息至省能源局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核。
每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號由系統自動生成,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等各項前期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答復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私自提前開工建設的,一經發現,電網不予并網。
第二十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當責、權、利對等,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
為規范開發建設行為,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須與自然人簽訂標準合同。
第二十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交通能源融合協同等建設模式。
第二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可按照簡約高效的原則,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規劃許可、節能評估等手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應具有合法合規手續,建筑屋頂的荷載力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嚴禁依附違章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占地應符合自然資源、生態保護、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行業發展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嚴重不良信譽和違法記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嚴禁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避免造成工程質量降低。項目投資主體應自覺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者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通過自建、共建、購買服務等方式靈活配置新型儲能,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行政村(社區)為單元,優先采用“集中匯流、升壓并網”方式接入電網。
第二十七條省能源局組織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等有關單位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月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對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開展上述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管,并提出監管建議。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摸底了解情況,省能源局進行匯總分析并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者拖延接入系統;(二)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三)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開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前主動向電網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不得私自向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范圍之外的其他用電主體進行轉供電。
第三十條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當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三十三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
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三十四條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當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在影響電網安全穩定時,調度機構可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
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工商業光伏,自發自用電量占年發電量的比例應在50%以上,鼓勵通過儲能等方式優化涉網安全與電網友好性。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未達到要求時,調度機構可提前對項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達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需加裝防逆流裝置。
具備條件的存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嚴格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第三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僅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應向負荷或線路提供可靠的電力,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電能質量異常時,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及時進行調試恢復。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五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四十條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第四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監測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開展。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電網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做好分類統計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省能源局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月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對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進行監測評估。
第四十三條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四十四條已并網發電的項目,停止發電時,投資主體應及時向電網企業報備并盡快恢復發電。對連續超過六個月停止發電的項目,且經電網企業現場確認不具備繼續發電條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網企業配合能源主管部門進行清理,并由電網企業告知投資主體或向社會公示一個月后辦理銷戶。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及并網手續。
第四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相關設施設備的生產、項目承建單位在省內應有必要的售后服務體系、售后服務網點,有固定辦公場所及明確的服務流程。在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后應將服務網點、售后服務電話等信息張貼在逆變器及其他便于查看的位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由具有資質的人員負責光伏電站的運維和操作。各市(縣、區)要積極鼓勵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主體,根據服務半徑統籌建設鄉村能源服務站,保障項目運行維護安全有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各市(縣、區)相關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開發建設管理等工作。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由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細則施行之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實施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山西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細則(晉發改新能源發〔2015〕9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