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電站成本費用等不得計入輸配電價成本
11月27日,國家發改委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電站、電網所屬電廠的成本費用等不得計入輸配電價成本。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則明確:電網企業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電站、電廠資產等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實行單一電量電價制。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和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需要,對以輸送清潔能源電量為主或以聯網功能為主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可探索通過兩部制或單一容量制形成輸電價格,加強全過程監管。探索實行輸電權交易,以進一步提升專項工程利用率、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是指區域電網運行機構運營區域共用輸電網絡提供的電量輸送和系統安全及可靠性服務的價格。強化電網企業成本約束,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輸電準許收入。其中,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先核定區域電網輸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此為基礎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份文件均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