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光伏玻璃!四川明確6類禁止玻璃產能置換情形
11月18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通知發布。
通知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按照現行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于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退出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產能;備案、環評等審批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平板玻璃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范圍內的平板玻璃產能。
(三)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產能。
(四)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產能(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五)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六)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況的平板玻璃產能。
原文見下:
關于印發《四川省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經信規〔2025〕8號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
為進一步優化玻璃產業布局、鞏固去產能成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四川省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玻璃行業去產能成果,推進全省玻璃產業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健全玻璃行業長效管控機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的通知》(工信部原〔2024〕206號),結合我省玻璃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建、改建平板玻璃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新增產能的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不得以建設特種玻璃、光學玻璃、汽車玻璃、電子玻璃等名義逃避產能置換建設平板玻璃生產線。以下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玻璃熔窯實施減污降碳、節能降耗、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協同處置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第四條 新建生產線應當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環保績效水平應當達到A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平板玻璃產能。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按照現行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于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退出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產能;備案、環評等審批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平板玻璃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范圍內的平板玻璃產能。
(三)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產能。
(四)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產能(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五)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六)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況的平板玻璃產能。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數量,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明確的產能確定,年產能天數按照300天計算。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兩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換,2026年1月1日后將不能用于置換。
第三章 置換比例
第八條 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依據國家《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界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鼓勵光伏壓延玻璃項目通過產能置換予以建設。通過產能置換方式建設的置換比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該產能可用于再次置換。
(三)滿足第九條情況的。
第九條 確因國家、省級的土地、交通、環保等規劃或地級市總體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能且未享受退出產能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項目搬遷,搬遷地在同一市(州)范圍內,可按照1:1開展產能置換。
第四章 置換流程
第十條 產能受讓企業制定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附件1),并將產能置換相關資料報受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受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產能置換方案、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跨市(州)置換的,除滿足第十二條情況的產能轉出外,其他須由產能出讓企業制定產能轉出方案(附件2),并將產能轉出相關資料報出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出讓產能、產能轉出方案、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公示產能轉出方案,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轉出可不報產能出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轉出產能先停產,同時產能受讓企業應與產能出讓企業簽訂合同,要求產能出讓企業簽訂承諾書(附件3),并確保產能出讓企業主體設備按期拆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產能受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出讓產能,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和承諾書,并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和承諾書前,將產能轉出情況函告出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停產、確認企業完成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要求核實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產能置換(出讓)方案及相關資料后,將產能置換(出讓)方案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滿足第十二條情況的,一并公示、公告承諾書。
第十四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建設地點,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能耗和排放總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產能轉出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地址,備案或核準文件,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退出時間等。
第十五條 跨省新建項目且建設地在四川的,經濟和信息化廳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前,應委托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般由政府、協會、企業、公眾、媒體等代表組成,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區域發展要求。
第十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拆除窯爐等主體設備,注銷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拆分置換的,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最先建成的項目為準。企業利用原設備留作工業遺產(工業旅游)的,在確保不生產平板玻璃情況下,一事一議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審定。
第十七條 產能置換方案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產能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一致,由受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方案予以變更、撤銷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產能可以繼續轉出。
第十八條 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項目建設企業應完成備案和環評等手續,三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點火投產,逾期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十九條 已經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的,在《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號)實施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應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點火投產;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產能置換方案失效。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一)建成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公告文件、備案、環評、能評等文件,企業嚴格按照產能置換方案建設及不擅自改建的書面承諾。
(二)出讓產能。出讓產能生產線關停、拆除前后的照片(視頻)以及企業永不恢復生產承諾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新(改)建項目建設進度、出讓產能生產線關停和拆除情況等,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組織開展初步驗收,并報請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驗收。滿足第十二條情況的,出讓產能生產線關停和拆除情況由產能受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開展現場驗收,重點核實建成項目主體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出讓產能生產線關停和拆除情況等。驗收通過后,方可同意建成項目點火生產,并在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出讓產能生產線關停和拆除情況。驗收未通過的,責成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進行驗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不得在未落實產能置換、備案、環評、能評等要求前,擅自新(改)建主體設備。對未落實相關手續,擅自新(改)建的,企業要依法承擔有關責任及后果。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對發現的違規新增產能等行為,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督企業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建設,對發現違規新增產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協會、企業、公眾、媒體等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督促屬地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要求項目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抽查,對于未按本細則要求執行的建設項目,及時撤銷產能置換方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